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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何xx向其父亲追讨抚养费,获得胜诉判决
来源:吴名取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8-27
浏览量:732

本案中原告系被告亲生女儿,20171023日,被告和原告的生母因夫妻感情不和,协议登记离婚,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由其生母抚养,被告不支付抚养费。但随着小孩的年龄增高,以及生活开支的加大,仅仅靠原告生母一人工资不能维持,为此,有与被告协商抚养费一事,但由于被告与原告生母关系恶化,拒不支付抚养费。故诉至法院进行追讨。

在庭审中,被告何x辩称:起初是因感情破裂,原告母亲强烈要求离婚,并以死相逼,被告与原告母亲商定,抚养权归女方,并负责抚养,男方不承担抚养费。现女方又以女儿名义起诉,实属无理取闹。若原告母亲承担不起小孩的抚养,不应该让女儿去读那么昂贵的幼儿园

经审理查明:原告于2015127日出生,父亲为被告何x,母亲为魏xx20171023日,双方协议离婚。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:婚后育有一女孩,女儿何xx出生于2015.12.7出生,归女方抚养至成年(并负责抚养费)以上事实,有结婚证、离婚证、户口本、离婚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

本院认为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。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。虽然原告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女方负责抚养费,但并不能免除被告作为原告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。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但抚养费支付标准应参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数额,按1500/月计付为宜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,被告何x于每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xx抚养费1500

二、驳回原告何xx的其他诉讼请求
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

本案受理费50元,由被告何x负担(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,原告同意由被告何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何xx)

本判决为终审判决

在本案中,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,在三个月内即作出判决,极为高效,尽管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,不抚养小孩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,但该条款不能过于扩大理解,尤其在小孩成长中,抚养的一方不能维持时,更因以此认定该条款的违法,进而保护了小孩的合法权益。题外话,后续被告一直在按月支付抚养费,各方也皆大欢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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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吴名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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